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这部法规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基础性行政法规。对于长期深耕海外矿业的投资者而言,这既是政策”定心丸”,也是合规”紧箍咒”。
本文将为您拆解这部新规对海外矿业投资的三大核心影响。
一、政策定调:国家明确支持,但不再是”野蛮生长”
✅ 市场化原则获法规确认
第五条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
这意味着,海外矿业投资在法规层面获得了国家意志的背书。无论是铜、铁、锂、钴还是稀土,只要符合国家战略方向,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和经营权将得到保障。
✅ 金融与保险”双保险”落地
第八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外投资提供融资,并明确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
矿业企业直接受益点:
- 海外矿山项目融资通道更畅通
- 可投保政治风险(征收、战争、汇兑限制等),大幅降低项目不确定性
- 长期困扰矿企的”融资难、风险高”问题有望缓解
✅ 政府”护航”机制升级
第二十条建立了海外突发事件领事保护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设立了投资壁垒调查与反制机制。
通俗地说:如果东道国搞”资源民族主义”、突然修改矿法、歧视性驱逐中资企业,中国政府可以出面调查,甚至采取反制措施。这对矿业这种”重资产、长周期、高政治风险”的行业来说,是重大制度保障。
二、新增”高压线”:这些红线千万不能碰
⚠️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战略矿产项目审查将趋严
第十五条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对矿业的影响:
- 涉及关键矿产(如稀土、锂、钴、铀、石墨等)或敏感地区的投资,预计将面临更严格的安全审查
- 项目审批周期可能延长,企业需提前规划时间表
- 拒不配合审查或隐瞒信息的,可能被禁止1-3年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
⚠️ 技术出口管制:地质数据、选矿技术跨境转移受限
第十三条是矿业企业必须高度警惕的条款:
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安排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实操影响:
- 将国内地质勘探数据传至海外项目公司?可能需审批
- 对外输出先进选矿、冶炼工艺?需核查是否在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内
- 矿山智能化系统的数据跨境流动?需符合数据安全法规
违反此条,不仅项目可能被叫停,还将面临投资额5‰-10‰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 环保、劳工、反腐败:合规成本显著提高
第五条明确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七条严禁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
- 海外矿山的环评和社区关系不能再”走过场”
- 获取矿权、办理许可过程中的灰色操作空间被大幅压缩
-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海外合规经营体系
三、给矿业投资者的实操建议
面对新规,海外矿业企业应尽快做好以下准备:
1. 前置合规:审批备案”一个都不能少”
确保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全套手续(第十二条)。程序瑕疵可能导致项目被责令停止,甚至面临高额罚款(第二十七条)。
2. 技术出口自查:建立”跨境数据/技术清单”
梳理企业内部哪些技术、数据、工艺涉及限制出口目录,在对外转移前完成合规审查,避免触碰第十三条红线。
3. 安全审查预判:战略性项目提前沟通
对于涉及关键矿产或敏感区域的投资,建议在正式申报前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评估是否触发安全审查,准备相应说明材料。
4. 善用政策工具:把”保险”和”保护”用起来
• 积极投保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
• 遭遇东道国歧视性政策时,主动通过第二十三条申请投资壁垒调查
• 建立与驻外使领馆的常态化联络机制
5. 再投资也需合规:利润不能”随意滚动”
第三十三条明确:以海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再投资,同样适用本规定。这意味着海外利润再投入新矿权收购,也需履行相应手续,不能视为”境外自主行为”。
结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从“鼓励走出去”正式转向“高质量、安全可控走出去”。
对海外矿业投资而言,融资便利、风险保障、政府护利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但安全审查、技术出口管制、环保与社会责任的合规门槛也显著提高。
一句话总结:国家支持你出海拿矿,但必须是”合规地拿、安全地拿、负责任地拿”。
建议所有涉及海外矿业布局的企业,在7月1日新规施行前,尽快完成内部合规体系梳理,把这部法规从”约束”转化为”竞争力”。
本文基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原文解读,仅供参考,具体项目请咨询专业法律与合规顾问。
原创作者:地心互动 张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