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三)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四)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五)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勘查许可证

(八)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详查及以上)


常见问题:

Q:探矿权分立注意事项?

A:一是探转采时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因部分勘查区域转采矿权需要,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在分立后的探矿权勘查区域继续开展地质勘查。

二是严格限制其他情形的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因探矿权分割、转让部分勘查区域等目的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有的省份规定因规划调整、资源整合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需要等才允许进行探矿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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