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三)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四)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五)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
(八)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
(九)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十)勘查许可证
(十一)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
常见问题:
Q:国家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管理要求?
A: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申请。
第三,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申请勘查主矿种变更为稀土矿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