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六)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九)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
(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常见问题:
Q: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A:第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
第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
第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四,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稀土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