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三)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四)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五)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勘查许可证
(八)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详查及以上)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三)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四)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五)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勘查许可证
(八)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详查及以上)
常见问题:
Q:探矿权分立注意事项?
A:一是探转采时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因部分勘查区域转采矿权需要,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在分立后的探矿权勘查区域继续开展地质勘查。
二是严格限制其他情形的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人因探矿权分割、转让部分勘查区域等目的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有的省份规定因规划调整、资源整合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需要等才允许进行探矿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