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四)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九)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常见问题:
Q:采矿权开采方式分类?
A: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
Q:开采主矿种变更的要求?
A: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种共、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时,应申请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变更为主矿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