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四)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九)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常见问题:

Q:采矿权开采方式分类?

A: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

Q:开采主矿种变更的要求?

A: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种共、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时,应申请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变更为主矿种。


矿企通小程序二维码
扫一扫识别小程序
查看更多矿权信息
矿企通小程序二维码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