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三)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七)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九)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十)勘查许可证

(十一)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十二)协议出让相关材料

(十三)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


常见问题:

Q: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A:1、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投入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2000 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5000 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10000 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出规定额的,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批复。

  3、权属条件:探矿权属无争议。

  4、缴费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还应当注意的是,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还应当进行评估,并补交价款才能进行转让。

Q:矿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

A: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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